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本文来源于徐州三禾饲料有限公司http://www.xzshsl.com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00 --本文来源于徐州三禾饲料有限公司http://www.xzshsl.com 条文说明 --本文来源于徐州三禾饲料有限公司http://www.xzshsl.com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点击下载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doc 1 总则 1.0.2将屠宰厂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其中Ⅰ,Ⅱ级屠宰车间所在厂多为大中型企业,按班屠宰量计为500头以上(按小时屠宰量计,应大于每小时70头,一班按7h计),这些企业中有的以生产熟肉制品为主,有的以生产冷却肉和分割肉产品为主,有的以销售鲜肉为主.Ⅲ级屠宰车间所在厂多为小型企业,按班屠宰量计为0~500头,一般为县以上屠宰厂,供应品种以销售鲜肉为主.Ⅳ级屠宰车间所在厂几乎全是鲜销肉,班屠宰量在0头以下。 本条采用小时屠宰量分级的原因: (1)选用的设备是根据小时屠宰量计算的。 (2)一些屠宰厂往往只屠宰4h左右,小时屠宰量较大,若按班屠宰量计则与实际有出入。 (3)这种计算方法与国外相一致。 1.0.4本条是考虑到出口注册厂的特殊性而编制的。 1.0.5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 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目前有关屠宰与卫生方面要求的标准和规范主要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及《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等。 2 术语 2.0.22清洗刷白机.由于各国使用语言的差异,对这台机器有的称为抛光和终(清洗)机,也有的称为清洗机,为区别一般清洗机,本术语采用清洗刷白机,以表示燎毛后该机器的作用。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厂址选择 3.1.1~3.1.3屠宰车间所在屠宰厂或肉联厂的原料区,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一些加工间,污水处理场等都散发有明显异味并严重污染空气的气体,因此不得建于城市中心地带,同时应避免其对城市水源及居住区的污染。 3.1.4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屠宰厂或肉联厂的生产污水必须经过污水处理场处理后才能排放.选择厂址时应注意厂外污水排放的设施,且距离不宜过远,也是重要条件之一。 3.2 总平面布置 3.2.1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活猪,废弃物等污染肉品,强调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需单独设置,因此规定厂区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3.2.3根据送审稿审定会上多数代表的意见,本条对屠宰,分割车间与厂内有关建(构)筑物的防护距离做了较大修改,不再规定防护距离的具体数值,仅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理由如下: (1)原条文中防护距离的数值是参考60~70年代原苏联相关标准制定的,现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和节省用地的要求。 (2)原条文中规定的防护距离数值偏大,在许多地区都难以执行.另据调查,国外对肉类加工企业也无此类具体规定。 3.2.4今年来与国外肉类加工行业进行多次技术交流,均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肉类加工厂生产区内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的概念.设计中两区要明显分开,屠宰车间内原料(活猪)从非清洁区开始屠宰加工,随着生产流程逐步转向清洁区。采取这种布置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肉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减少污染,达到产品卫生的目的。 3.3 环境卫生 3.3.2本条规定在厂区道路两侧及建筑四周空地应进行绿化,这对提高厂区空气清洁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尽可能多的增加绿化面积无疑是有益的。 3.3.4由于畜粪,废弃物等也是屠宰厂或肉联厂内较明显的污染源,特提出此条,并做了相关的规定。 3.3.5为了防止运输车辆的车轮将厂外污染物带入厂内,所以规定车辆进厂时必须经过池。 3.3.6过去屠宰厂或肉联厂的公共厕所一般都是旱厕,卫生条件很差,为了保障厂区卫生能得以改善,特制定本条规定。 4 建筑 4.1一般规定 4.1.1~4.1.9是为保证建筑设计能做到满足肉品卫生的要求而规定的.这些规定与当前国外同类厂的要求与标准是基本一致的。 4.2宰前建筑设施 4.2.2赶车道坡度大于10%的规定是综合各地赶猪道的情况,在原商业部设计院编写的《商业冷藏库设计技术规定》基础上确定的.这次编写规范时又对此作了调查和复核.因各地猪种不同,猪的爬坡能力也不一样,具体设计时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加以调整。 4.2.5待宰间的容量按1.0~1.5倍班宰量计算,是根据我国屠宰有淡旺季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我国养猪多为农民散养,旺季时收猪量超过正常班宰量,因此待宰间的面积不能按正常一个班的班宰量计算.每头猪的占地面积(不包括待宰间内赶猪道)按0.6~0.8m2计算,是考虑到各地区因猪种不同而给出的一个范围,便于设计时选用.本条是为了使宰杀前的猪只具有良好的待宰环境,从根本上保证肉制品的质量而制定的。 4.2.6隔离间的面积,根据近年实际情况看,各地差别较大,因此在本条中做出了具体规定。 4.2.7赶猪道两侧墙定为1m,是根据对多数厂的调查后确定的。 4.2.8为了使活猪宰前体表清洁,在进入屠宰车间前应通过冲淋去掉污物.由于各地猪源及饲养条件的差异,所以对冲淋时间不做规定.冲淋间的大小,是以冲淋后能保证屠宰的连续性,均匀性为前提设置的。 4.3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4.3.1~4.3.3是根据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02-89)的规定并考虑近年来国内部分企业在生产实践及卫生要求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而修订的.为与国外接轨,原车间名称个别做了更改,但性质内容未变。 4.4屠宰车间 4.4.1将本条规定屠宰车间的面积大小与原商业部设计院编制的《商业冷藏库设计技术规定》中提出的面积大小比较 |